【政治體制】鄭若驊:各司其職 相輔相成

編者按:早在基本法起草時,香港特區不搞“三權分立”就已是鄧小平先生明確表示的指導原則。多年來,權威人士和專家學者也已多次表明,香港的政治體制無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是“行政主導”,而不是“三權分立”。然而,在香港反對派的炒作下,一個本來很清晰的認知,卻不停引發爭論。近日,關於香港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還是“三權分立”的問題,又再次成為輿論焦點。為此,我們特別刊發系列論述,相信能幫助我們進一步厘清香港政治體制的本質。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 鄭若驊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在過去一星期成為社會上的話題,不少人士及團體都提出了他們的看法,亦有人談及“三權分立”,然而,國際上的學術研究對這個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我希望藉著這個機會從基本法的條文為大家解釋香港特區實際的憲制秩序,而不是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相輔相成,目的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首先,大家必須明白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的國家,根據中國的憲制,權力來自中央,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作出決定設立香港特區和通過基本法,並透過基本法賦權特區履行職責。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也同時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作為“雙首長”,必須按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清晰指出行政長官的職權是領導香港特區政府、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政策等,正展現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


其次,基本法條文列明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各有不同的職責,目標都是共同建設香港。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負責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有需要時交由立法會制定法律,之後再由政府執行;政府亦負責編制財政預算,由立法會審批;至於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則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顯而易見,在基本法所制定的政治體制下,行政與立法機關在履行職務上是互有關連,但提出法案的主導權在於行政機關。


基本法賦權特區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包括終審權。有人擔心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下會否受到影響?答案是絕對不會。因為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保障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同時列明香港特區的法官經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中雖然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但必須遵守法律,決定亦可以受到司法挑戰,由法庭獨立地按法律和證據裁定有關行為是否合法。


基本法保障了司法人員可以不受干預地作出裁決,正如著名的已故前英國首席大法官兵咸勳爵(Lord Bingham)指出,司法獨立的意義在於“可以自由決定案件的法律和事實價值,不受任何外部影響或壓力,並且公正無私”,我們的體制正展現了基本法所貫徹的法治原則及司法獨立的內涵。


從香港特區憲制角度正確地理解政治體制,必然會明白我們的架構是以行政主導。大家不應該只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而應該從實質上去作出了解,便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拗。


來源:2020年9月5日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 司長網誌

編輯:李博揚

審核:連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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