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體制】林鄭月娥: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高度自治不等於全面自治”

編者按:早在基本法起草時,香港特區不搞“三權分立”就已是鄧小平先生明確表示的指導原則。多年來,權威人士和專家學者也已多次表明,香港的政治體制無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是“行政主導”,而不是“三權分立”。然而,在香港反對派的炒作下,一個本來很清晰的認知,卻不停引發爭論。近日,關於香港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還是“三權分立”的問題,又再次成為輿論焦點。為此,特別刊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2020年9月1日於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答問的原文實錄,相信能幫助我們進一步厘清香港政治體制的本質。

【政治體制】林鄭月娥: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高度自治不等於全面自治”

  香港是沒有“三權分立”,所以我是完全支持教育局局長的說法,亦是完全支持教育局局長今次在通識科內一些教材的諮詢服務,從而令到可以透過這個諮詢過程更清楚解釋香港憲制的秩序是怎樣。在過去一段日子,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人拿出來做一個議題:究竟有或沒有“三權分立”,亦會引述某一些名人、某一些法官是如何說。但沒有任何東西比《基本法》更清楚。《基本法》規定香港的制度,所以就所有大家的疑問,最好是看《基本法》。我記得我擔任政務司司長時,曾經被問過一個類近的問題,因為當時情況不容許詳細分析或澄清,我就說答案是在《基本法》。
   
  通識是一科很重要的科目,但這科目要教得好,一定要有準確的教材,特別是裏面有一個章節或環節是關於“今日香港”。今日香港的憲制制度是甚麼,這是不容含糊的,是要說清楚,所以這次教育局說清楚,我覺得是值得我們認同和讚賞。在政府內部,起碼在我這屆政府,這些事情我說得很清楚,不過沒有特別成為一個社會議題,我們亦沒有特別機會出來像今日一樣跟大家說清楚。
   
  首先,我們要了解香港的憲制秩序(Constitutional Order)。《基本法》的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基本法》的第二條說,沒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享有高度自治,它有各方面的權力,它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但《基本法》第十二條亦清楚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是一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換句話說,這種享有的高度自治並不是全面自治,這種享有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並不是一個跟中央分權的憲制制度,我們享有的權是來自中央授權給香港。在這個制度裏,究竟誰是核心去落實中央授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要履行的制度呢?就是一個行政主導的架構,而行政主導的核心就是行政長官。很多人往往誤會了行政長官這位置只是行政機關的首長,這是不準確的。我擔任三年多行政長官,我差不多只要有機會就跟大家說,我有“雙負責”──我既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亦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我既是這個行政機關,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這是《基本法》六十條所列明,我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政府”兩個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如果你翻開《基本法》第四章,談香港的政治體制是甚麼,你會留意到第四章的第一節──通常是依序下來,最重要的放在先頭──第一節是行政長官,由第四十三條至五十八條都是說行政長官的地位、身份、權力。如果繼續看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不單止是管理特別行政區政府。我起碼可以讀一兩條: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是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如果香港的司法機關是完全不受制於這個政治體制,就不存在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有這個功能;同樣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第四十八條第十款,可以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換句話說,立法會有些工作都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批准才能夠進行,這說明了行政長官獨特的政制位置。
   
  為甚麼過去有一段時間,社會上會認為是“三權分立”呢?我不想怪誰說得不清楚,但往往我們要看說“三權分立”這四個字的情境是甚麼、前文後理是甚麼,即是說context是在說甚麼。我過去這段時間都很仔細看過有些司法界人士的說話,往往是在說分工。香港的司法機關當然有司法獨立,在審判時是不受干預的;但往往你會記得,法庭會說這是政治議題,你要由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自行決定,我們作為法官,處理的是以法律證據作出一個公平、不受干預的審裁。所以往往是在說各自的分工,令其可行使《基本法》下賦予的職能。
   
  如果大家要看“三權”的關係,我會形容大家是各司其職,我亦希望可以互相配合,但我亦認同可以互相制衡。這些互相制衡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行政機關的決定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立法會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一個終審法院法官被推薦,然後接受行政長官委任;行政長官亦可以在十分特定的情況下解散立法會;儘管法庭有司法獨立,但在其他方面都會受到制衡,特別在資源方面。司法機關除了法官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外,其資源亦受到制約。它和其他部門一樣要提出資源上的需求,要得到行政機關,即財政司司長的支持,然後納入當年的《財政預算案》,得到立法會的批准,司法機關才可以有資源繼續其獨立的審判工作。我想這些例子說明了這三個機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按着《基本法》,大家要履行自己的職能,並互相制衡及配合,但最終這三個機關透過哪一個機關或哪一個人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就是行政長官。
   
  我希望今日說清楚,以後我們學習憲法、《基本法》、香港的憲制秩序、香港的政制架構都有一個很清楚的背景。正如我所說,過往為何好像時常出現這種不清楚及有爭拗,可能是有些錯誤的理解,這錯誤的理解是由於我們的宣傳教育不足、或由於部分人士的認知有限、或由於有人故意誤導去製造矛盾,種種原因都有。從今天開始,或其實從我這屆政府開始,我們很重視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正確的說話要有膽量說出來,否則不斷把不正確的說話或混淆的說話傳播開去,便失去了原本的意義;而這原本的意義,即香港憲制秩序的原本意義,對香港是否能夠繼續有效、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至為重要。

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

編輯:李博揚

審核:連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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