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特稿】夏寶龍:完善“愛國者治港”相關制度


《紫荊》雜誌3月號獨家受權全文發布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2月22日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專題研討會上的致辭,夏寶龍強調,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要抓緊完善相關選舉制度。


夏寶龍說,從近一段時間香港社會圍繞“愛國者治港”問題進行的討論可以看出,香港社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切地認識到把“愛國者治港”落到實處的極端重要性和極端緊迫性。我對此深表贊同。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當然需要多措並舉、綜合施策,而其中最關鍵、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關制度,特別是要抓緊完善有關選舉制度,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為此,必須堅持以下幾條原則:

第一,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必須符合法治原則。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進一步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就是在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框架內,在總結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堵塞有關法律漏洞,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香港的選舉制度要實現這樣的效果:既充分尊重公眾的民主權利,又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既尊重和保障香港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又切實保障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既保證各類選舉的公正、公平、公開,又切實有效地阻止反中亂港分子、國際反華勢力的政治代理人進入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第二,必須尊重中央的主導權。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與此相適應,第62條第14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也就是說,創設特別行政區、建立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權力在中央。選舉制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有關選舉制度必須在中央的主導下進行。事實上,香港回歸後,歷次重大選舉制度的修改也都是在中央的主導下實現的。需要說明的是,尊重中央的主導權與尊重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處理相關事務的權力並不矛盾。在完善有關選舉制度的過程中,中央政府必定會與特別行政區政府深入溝通,並充分聽取香港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三,必須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必須根據香港實際情況進行設計,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選舉制度,絕不能簡單照搬或套用外國的選舉制度。事實上,世界上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民主選舉制度模式。美國的選舉制度與英國的就不同,也是根據他們自己國家的情況制定的,並不完美。眾所周知,這次美國總統換屆選舉過程中出現的種種亂象,以及1月6日出現的暴力衝擊國會事件,都再次提醒我們,在選舉制度的選擇問題上必須保持頭腦清醒,不能盲從,要堅信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選舉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鞋子合不合腳,只有自己穿了才知道。”特別是要堅持從香港的區情出發,有序擴大民眾參與,體現均衡參與,突破某個界別、地區或團體利益的局限性,確保有關選舉制度能有效維護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更好地保障最廣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和根本福祉。

第四,必須落實行政主導體制。根據基本法,香港實行的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架構及其運行中處於主導和核心位置。行政長官既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並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完善選舉制度,要多考慮如何改善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係,不斷提高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施政效能,提升特別行政區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促進良政善治。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對一些具體問題存在不同意見甚至重大分歧並不奇怪,但如果陷入“泛政治化”的漩渦,人為製造對立、對抗,那就不僅於事無補,而且會嚴重阻礙經濟社會發展。一個社會陷入無休止的政治紛爭泥潭是沒有希望的。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就要多考慮如何推動實現定分止爭、凝聚共識,從而把各方面力量彙聚到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這個第一要務上來。

第五,必須有健全的制度保障。“愛國者治港”不應停留在口號上,必須落實在制度上。特別行政區政府取消部分不合格議員的資格後,許多人呼籲對參與香港管理的公職人員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堅決將反中亂港者拒之門外。這是一個很值得重視的建議。我們要完善有關制度體系,拿出管用的辦法,確保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組成人員以及重要法定機構的負責人等,都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重要崗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反中亂港分子佔據。


內容摘編自《紫荊》雜誌2021年3月號,點擊閱讀全文:
《夏寶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推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監製:連振海
編輯:邸倩
校對:李博揚